公租房证明材料(必备4篇)

时间:2023-11-08 09:33:21 作者:admin

公租房证明材料 第1篇

篇一:单身证明范本

单 身 证 明

□至 年 月 日,未登记结婚。 □自离婚后,至今未再登记结婚。

□ 自其配偶去世

后,至今未再登记结婚。

填写人:

证明单位:年 月 日

篇二:单身证明范本

单身证明

兹证明我单位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从未登记结婚;

□离异后未再登记结婚;

□丧偶后未再登记结婚。

我单位对所提供证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填写人签章:

单位组织(人事、保卫科)章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公租房证明材料 第2篇

一、公租房工作证明范本

兹证明xxxxxxx是我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xxxxxxxx),在xxxxxxxx部门任xxxxxxxx职务,已有xxxxxxx年。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式的担保文件。

单位名称(盖章):xx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xx:

兹证明xxxxx为我公司员工,任职xxxxx部门,职务为xxx,现工作年数为xxxxxxxx年,年薪为人民币xxxxxxxx元。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二、公租房的特征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

三、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公租房证明材料 第3篇

各地关于申请公租房需要当事人准备提交的证件材料不同,可具体咨询一下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是以北京市为例,介绍申请公租房需要的证件材料。

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5号文规定:申请公租房须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

办理手续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印在正面,变更页印在背面)

1.婚姻状况证明

①已婚:出示结婚证③离婚:出示离婚证,民政局存档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

2.房产证明(无房证明)

①租房:出示租赁合同(写明租赁年限,签订时间,产权人)

②身份证与户口本所在地的房产证明:楼房出示房产证;平房出示宅基地证及村(居委会)出示的房产证明(没拆迁的村,需村里出证明,证明平房宅基地没有拆迁)。

③涉及拆迁的地址需出示拆迁协议及安置房买卖合同

3、公积金出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账簿

4、社保出示:社保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

5、地税出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6、有工作单位的出示公司签的劳动合同

7、关于资产:

①汽车出示购票发票②房产价值出示买卖合同和契_③京外住房需出示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8、优先证明:残疾证、优抚证明、退伍证、转业证书、大病诊断证明(区级以上)

9、初中以上未成年人出示在校证明(小学、初中出示学生卡)

10、申请廉租住房需提供低保证或低收入证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排放随两份核定表一同上报申请公租房须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保所。

公租房证明材料 第4篇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无相关政策规定公租房五年之后可上市买卖。

公租房不属于个人所有,即便承租人的租住时间满五年,公租房也不会属于个人所有,但是承租人住满五年后,若打算继续租住该房屋,可以重新将个人信息提交至公租房管理机构,通过审核后即可办理续签手续,但若未通过审核,则需办理退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