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证明标准(必备4篇)

时间:2024-01-05 12:24:24 作者:admin

法律的证明标准 第1篇

证明标准: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证据确实充分条件

①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明

②定案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需达到情形

①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②检察院提起公诉

③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3)不需达到情形

①立案: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

②逮捕: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③关于回避、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执行中某些程序法事实及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中各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

a.立案:有犯罪事实

b.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a)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b)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c)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c.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有罪判决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条件:

(a)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b)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c)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疑罪

(1)情形

①定罪证据不足案件:坚持疑罪从无,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②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证据存疑:应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处理

③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2)处理阶段

①审查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

②—审程序: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无罪判决

③二审程序

a.如果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可查清事实后改判

b.可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④再审程序:或按—审或按二审

⑤死缓期执行案件复核程序: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or依法改判

⑥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法律的证明标准 第2篇

证明标准: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了获得胜诉的裁判结果,在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时要达到的程度,或者说是裁判者对事实存在与否作出判断时所要达到的认识程度,是法院判断待证事实的基准。

分类:

(1)高度盖然性:虽然没有使法官确信无疑,但已经能使法官相信其可能存在。

内容:

①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②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2)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适用情形:

①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

②对口头遗嘱、赠与事实的证明

法律的证明标准 第3篇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

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符的证据,就是无罪的证据)!

3、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法律的证明标准 第4篇

证据能力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必须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在英美证据法上,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

明确证据能力的意义在于:(1)没有证据能力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审理的证据调查阶段提出来进行调查,不仅控辩双方不能请求进行调查,法官也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2)控方或辩方对于相对方请求在法庭上调查的某一材料的证据能力存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庭审理以前申请排除,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3)经过法庭调查后判明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法庭应当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异议声明予以排除;(4)审判人员不得把没有证据能为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有违反,因此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上诉。

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如规定违法方法获得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等。一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基于陪审团审判和当事人举证原则,对于证据能力限制较严,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实体真实主义和职积调查原则,对于证据能力的限制较少。当然,法律上的限制主要是涉及到当事人利益的一些证据,并不是说法律上没有限制的材料,就一定都有证据能力。某些材料由于其本身的性质或者由于违反程序禁止的规定,也不应该有证据能力,比如反映制作人主张的有关诉讼文书(起诉书、辩护词等)推测、明显缺乏关联性的材料以及调查程序无效的证据(未经鉴定人签名的鉴定结论等)。

国家对刑事证据的标准还是极为规范的,界限划分相对明确,如遇类似刑事问题,需明确所需证据种类,积极筹备各项证据,注意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严格,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轻信口供,必须以实际证据为基准,因此,被害人不必担心,一切违法行为终究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