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信用证合同(最新10篇)

时间:2023-11-24 12:58:17 作者:admin

国际贸易信用证合同 第1篇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该信用证中注明了“available by payment at sight”之类的文字。即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不适用远期汇票,受益人不能贴现,要想从银行获得融通资金,受益人必须以单据为抵押贷款,贷款利息一般高于银行的贴现率,因此,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时,卖方的货价应该订得高一点。

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的情况下,确定付款到期日的方法有多重,常见的有:(1)交单日后若干天(2)装运日期后若干天(3)将来的某个固定日期。

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指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对汇票进行承兑,待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ucp600第6条c款规定:“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因此,信用证方式下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承兑人自然也是银行,所以这种信用证又被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

4、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审核无误后,买入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按是否限定议付行,又分为两类:

(1)公开议付信用证:指任何银行均可办理议付的信用证,一般此类信用证中有“available with any bank”之类的文字。

(2)限制议付信用证:指仅由被指定的一家或几家特定银行进行议付,一般此类信用证中有“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with XX bank only”之类的文字。

UCP600第2条定义中对议付的解释,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的行为。因此,关于议付要注意两点:一是银行议付的前提是“相符交单”;二是银行只审单,不立即或在应获得偿付之日前支付对价,不构成议付。但在中国,银行通常只审核单据而不支付对价,但仍然称之为“议付”。如果卖方急需资金,可以用“押汇”的方式做应急处理。

“押汇”(bill purchase),指银行以全套正本单据为抵押,向受益人提供一定额度(一般为票款总额的90%左右)的本币货款,待买方支付货款后,押汇银行再以货款抵扣贷款及利息、手续费等费用。

议付和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议付行在议付后如因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等原因而不能从开证行收回款项时,可以向受益人追索;而指定的付款行(以及开证行、保兑行)一经付款,即再无权向收款人追索。

国际贸易信用证合同 第2篇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指开证银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及/或单据后即予付款的信用证。在即期信用证中,有时还带了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这是指开证行允许议付行用电传、传真或SWIFT方式通知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说明各种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偿付行应立即以电汇方式将款项拨交议付行。

2、远期信用证(time L/C,usance L/C),指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及/或单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证付款的信用证,其主要作用是便利进口商资金融通。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议付信用证都是远期信用证。使用远期信用证时,其远期利息或远期汇票的贴现利息和费用一般均由受益人承担。远期信用证又称为“卖方远期信用证”。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又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它规定受益人必须开立远期汇票,但可以按即期汇票的条件从付款行得到货款,所有的贴现和承兑费由开证申请人承担。使用这种信用证,受益人开出的虽然是远期汇票,却可以即期取得足额的款项,但要承担一半承兑信用证汇票到期遭到拒付时被追索的风险。对于开证人来讲,他要到汇票到期日再向开证行支付货款。所以,“假远期信用证”实质上是开证行或贴现银行对进口商融通资金。这种信用证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出口地银行或第三国银行,开证人为了利用较便宜的资金,往往选择贴现率比较低的地方的银行开证,或指定其为付款行。

国际贸易信用证合同 第3篇

电开本(cable credit)指开证行使用电报、传真、SWIFT等各种电讯方法将信用证条款传达给通知行的开证方式。电开本又分为以下几种:

1、简电本(brief cable)指开证行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将信用证主要内容,如信用证号码、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开证人名称、金额、货物名称、数量、价格、装运期及信用证有效期等告知通知行,具体详细内容的信用证则通过航空邮寄方式传递到通知行。

(1)一般注明“详情后告”(full details to follow)等类似词语;

(2)通常作为出口商备货和租船订舱的参考,不是有效的信用证文件,不足以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出口商一般要在收到详开的信用证后,才可以对外发运货物;

(3)UCP600第11条a款 电讯传输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及其修改:

以经证实的电讯方式发出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即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文件,任何后续的邮寄确认书应被不予理会。如电讯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用语)或声明以邮寄确认书为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则该类似电讯不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开证行必须随即不迟延地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其条款不得与该电讯矛盾。

2、全电本(full cable)指开证行开出具有详细内容的信用证,然后通过电讯方式传达给通知行。全电本信用证是一个内容完整而有效的信用证,可以作为出口商交单议付的依据。

3、SWIFT信用证,SWIFT是“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CIAL TELECOMMUNICATION)的简称,该协会设有自动化的国际金融电讯网,专门从事传递国际间非公开性的金融电讯业务,其成员银行可以通过该电讯网办理信用证开立及结算、外汇买卖、证券交易、托收货款、银行间资金调拨等金融业务。通过SWIFT开立或通知的信用证称为“SWIFT信用证”,又称为“全球电协信用证”。

采用此种信用证,必须遵守SWIFT使用手册的规定,使用手册规定的代码(TAG),信用证必须按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立。在信用证中可以省去银行的承诺条款,但不能免去银行所应承担的义务。目前开立SWIFT信用证的格式代码为MT700和 MT701,如开出的SWIFT信用证进行修改,则采用MT707标准格式传递信息。

采用SWIFT信用证使得信用证具有标准化、固定化和统一格式的特性,具有快捷、安全、准确、简明、可靠的特点。目前,在国际结算中使用的电开信用证,大多数都是SWIFT信用证。

国际贸易信用证合同 第4篇

1、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指开证行在信用证被付款、承兑或议付之前,可以不经过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而随时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但信用证一经使用,即便是可撤销信用证,也不能够再撤销。由于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缺乏足够保障,因而在国际货款结算中很少采用。可撤销信用证上一般表明“可撤销”字样。

2、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指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的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而言,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收款比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凡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基本上都使用这种信用证。

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都应该是不可撤销的。UCP600第3条“解释”中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国际贸易信用证合同 第5篇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第二受益人是指接受转让的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又称信用证的受让人或被转让人,一般为提供货物的生产者或供应商。

按UCP600第38条规定,只有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方能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允许第二受益人将信用证重新转让给第一受益人。如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支款,在累计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成几个部分分别转让,即可同时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各项转让金额的总和将视为信用证的一次转让。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办理转让,但信用证的金额和单价、到期日、交单日、装运期限等几项可以减少、提前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到原信用证要求保足的金额。

在要求转让行办理转让手续时,第一受益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第二受益人)将单据交给转让银行,以便把自己开立的按原信用证的单价及金额所制作的汇票、发票替换受让人的汇票、发票,从而获取差额。除非转让时另有约定,有关转让的所有费用需由第一受益人支付。

对开证人来说,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有一定的风险。因为买主对受让人的资信和经营能力并不了解,对受让人提供的货物能够符合买卖合同要求也无把握。所以,除非有特殊需要,开证申请人一般不会同意开立可转让信用证。这也是UCP600之所以做出“只有开证行明确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转让”规定的原因。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指受益人无权将信用证转让给其他人使用的信用证。凡在信用证上没有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均为不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只限于受益人本人使用。

国际贸易信用证合同 第6篇

1、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指开证行仅凭人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收据而无须附带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2、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信用证。这里的“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业已装运的货运单据,即商业发票、包装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检疫证书及原产地证明书等多种单据。

广泛采用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通常仅被用于总分公司间贷款清偿和佣金、海运费等非贸易的费用结算等。

国际贸易信用证合同 第7篇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兑行,根据开证行请求,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经保兑行保兑的信用证,保兑行保证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的责任,而且付款或议付后对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无追索权。这种信用证有开证行和保兑行两家银行对受益人负责,属于双重的银行信用,这对出口商的安全收汇是有利的。在业务中,保兑行通常由通知行担任,但通知行和保兑行不是同一家银行的情形也很常见。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指未经除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保兑的信用证,即一般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案例】

我国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L/C,由设立在我国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已付时,忽然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拟宣布破产,该行不再承担对L/C的付款责任,但可以作为托收行,代我方向国外的进口商托收货款。

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案:仍应坚持要求开证行付款,因为信用证已经开立,开证行就应对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国际贸易信用证合同 第8篇

1、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又称为转开信用证,指原证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和担保,另行开立的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通常是由中间商为转售他人货物,从中渔利,或两国不能直接进行交易需通过第三国商人以此种方法沟通贸易而开立的。对背信用证的原证必须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与原证相比,除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金额、装运期限、有效期等有所变动外,其他条款与原证一致。

2、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指两份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它是易货交易或加工贸易中经常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双方顾虑对方只是用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于是采用相互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进口和出口联结起来。其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分别是第二张对应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大致相同,同时或先后生效。

3、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指信用证在一定时间内按全部或部分金额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至原金额并再度使用,直至达到该证规定次数或累计总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通常有以下三种:

(1)自动循环:受益人在规定时期内装运货物议付后,不需要得到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回复到原金额再次使用。

(2)半自动循环:受益人每次装货议付后再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使用的通知,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3)非自动循环:受益人每次装货议付后,需经开证行通知,才能恢复原金额的使用。

循环信用证一般适用于货物比较单一、批量较大、可定期分批相对均衡装运、分批支取款项的长期合同。对进口商而言,可节省逐笔开证的手续和费用,减少保证金,有利于资金周转;对出口商来说,可减少逐笔催证和审证的手续,又可获得收回全部货款的保障。

4、预支信用证,指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交单前预支货款的信用证,有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两种。在预支信用证项下,受益人预支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向开证行预支,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前开具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光票汇票,由议付行买下向开证行索偿;另一种是向预付行预支,由议付行先垫付全部或部分货款,待货物装运后交单议付时,扣除垫款本息,将余额支付给出口商。在此情况下,出口商取得货款后不履行交货义务和信用证义务的风险责任全部由开证行负担,而开证行时在开证申请人的授权下这样做的,所以最终的风险责任由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负担。

由于预支条款比较敏感,为引人注目,这种预支条款在过去常常用红色字体表明,因此俗称“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但现在由于信用证多次以电开本的形式开立,不再以红色注明预支条款,但小李与原来的红条款是等同的。另外,为使银行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产生一种比“红色条款信用证”条件更加严格的“绿条款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项下,卖方有义务将预支款项对应的货物,以开证行的名义存仓,日后补办装运手续。“绿条款信用证”与“红条款信用证”相对应,现在也不一定再用绿色表明,但其他效力不变。

5、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担保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收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也属于银行信用,只要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如果开证申请人按期履行合同的义务,受益人就无须要求开证行在用信用证项下支付货款或赔款。

备用信用证可用于货款的结算,还经常使用在投标、技术贸易、补偿贸易的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销等业务中,有时也用于带有融资性质的还款保证。UCP600适用于备用信用证,但国际商会对备用信用证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新得国际惯例——《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备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有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1)开证行所承担的付款义务都是第一性的;(2)均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凭证或单据付款;(3)都是在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基础上开立的,但是一旦开立就与这些合同无关,成为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项独立的义务。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不同之处:(1)在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即可向开证行银行要求付款,而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才能要求银行付款;(2)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货物以外的多方面的交易;(3)跟单信用证一般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跟单信用证一般只凭受益人提供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文件,开证银行即保证付款。

【结语】

今天主要是针对国际信用证的基础知识展开的科普,后续我们会结合国际信用证结算中产生的常见争议纠纷,通过案例的形式分享更多实务中应当关注的问题。

国际贸易信用证合同 第9篇

信用证至今尚无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如下:

1、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类型、信用证的编号、开证日期、到期日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及兑付方式等;

2、信用证的当事人,如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等;

3、支付货币和信用证金额,包括币种和总额。币种通常应包括货币的缩写和大写,总额一般分别用阿拉伯数字和大写书写;

4、货款条款,包括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5、运输和保险条款,如装运港(地)、目的港(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以及如何分批装运、转运的规定,以CIF或CIP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项下的保险要求,所需投保的金额和险别等;

6、汇票条款,包括汇票的种类、出票人、受票人、付款期限、出票条款及出票日期等,凡不需开立汇票的信用证无此内容;

7、单据条款,信用证通常要求提交商业发票、包装单据、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此外,还有检验证书、产地证等其他可能涉及的单据。各类单据有填写要求和份数;

8、责任条款,用以表明主要当事人的责任,特别是开证行的责任;

9、适用条款,用以表明该信用证受哪些法律、法规、惯例与规则的约束;

10、其他特殊条款,视具体交易的需要而定,如要求通知行保兑的条款、限制某银行议付的条款、限制必须装某船或不需装某船的条款等。

国际贸易信用证合同 第10篇

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案例】

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的L/C,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请问: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案:仍应坚持要求开证行付款,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行就应对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

【案例】

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了开证行拒绝。

请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答案:开证行这样做是合理的。因为信用证是一份独立于合同的自足文件,在信用证业务中,实际货物是否与合同一致,与银行无关,开证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只要单据全格即构成相符交单,银行就必须付款。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而且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和/或履约行为。所以,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严格相符”原则履行付款责任。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真实性、伪造性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但是单据之间及单据信用证之间的表面不一致将被视为单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