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后果(共10篇)

时间:2023-12-05 12:37:15 作者:admin

委托合同的后果 第1篇

有偿委托指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获得一定对价。就委托有偿性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受托人须直接从委托人处获得对价才能认定为有偿委托,另一种观点认为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而获益即可认定为有偿委托。

实践中,委托合同未明确约定对价是否可以推定为无偿委托,亦存在不同观点。以货币方式支付的对价,在受托人部分履行或未按计划履行合同义务时,如何确定具体金额方能兼顾尊重意思自治与保障实体公平,个案差异较大

委托合同的后果 第2篇

委托合同是《民法典》专章规定的有名合同。委托合同关系的主要特征有四点。首先,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更注重处理过程而非处理结果。此点有别于交付产品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以及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其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依赖性。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有双向信任关系,信任基础可以是身份情感,也可以是专业知识。再次,委托合同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有偿性不是认定或推定委托合同性质的要件,仅是作为判断双方注意义务及责任大小的依据之一。最后,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的双务合同。实践中,委托合同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呈现均可。委托人能选定受托人且双方就委托事项已达成一致的,委托合同关系即形成。

委托合同的后果 第3篇

D公司与E公司签订《企业委托代理协议》,约定D公司委托E公司办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E公司三次申报均未获审批通过,其中两次是由于D公司自有人员业绩描述不符合要求造成,一次是由于E公司提供的挂靠人员学历原因造成。现D公司主张E公司处理委托事务存在过错,诉请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E公司认为,D公司自有人员的业绩描述由D公司提供,其作为受托人不存在过错。

委托合同的后果 第4篇

案件审理中,即使当事人未提出效力抗辩,人民法院需依职权审查委托合同是否存在效力瑕疵。委托合同可能因主体缺乏相应资质、通谋虚伪、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等情形而被认定无效。一方面,委托法律关系覆盖面广泛,除日常生活委托外还涉及进出口代理、货运代理、诉讼仲裁代理等专门行业或者委托持股、委任董事等特定事项,其效力认定既需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需对照《公司法》《律师法》等其他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网络店铺运营、线上代购、电子数据处理等涉数字经济新型委托不断涌现,相关法律规范尚需完备。同时,委托合同的条款设计意思自治范围较广,附条件、附期限、权利限制等内容也逐渐增多。因此,委托合同效力判断在事实查明及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难点。

委托合同的后果 第5篇

F公司与G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F公司聘请G公司担任其在上海股交中心科创板挂牌的推荐机构,且就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F公司未按约于签署协议后10日内支付第一期挂牌推荐费。后F公司向G公司发函表示双方信任基础丧失,要求解除《协议书》。G公司起诉要求F公司支付首期挂牌推荐费及违约金。F公司认为,其解除合同的依据为任意解除权且涉案《协议书》已经解除,不应再支付首期挂牌推荐费用,也无需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以其相对简约的法律构造可以覆盖广泛的社会生活。有赖于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委托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期限、方式等任一因素的变化均有可能打破原来稳定的法律状态。司法实践中,委托合同纠纷的处理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难点:

委托合同的后果 第6篇

当事人双方可能在委托合同中对委托人与受托人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特别约定。例如,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应自行负责处理委托事务的部分内容或承诺提供基础条件。除《民法典》外,其他法律也可能对特定事务的委托进行特别规定。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这些条款均应作为认定受托人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

委托合同的后果 第7篇

委托合同中,报酬与费用往往都会以“某某费”的表述予以约定,但两者存在本质不同。报酬是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而获得的劳务对价,其指向受托人的资质、知识、时间及精力,如进出口代理费、诉讼代理费等;而费用则是处理委托事务所要花费的正常支出,其指向委托事务本身及处理过程,如差旅费用、运输费用等。

按照《民法典》第921条的规定,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同时,受托人不能因委托人承担费用而获益,费用的支出应具有必要性,若处理委托事务后有剩余的应该返还给委托人。司法实践中,有关费用涉及的主要问题有:

委托合同的后果 第8篇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代理合同》,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作为C公寓部分房源的独家租赁代理商,租赁价格由物业装修款(均价28万元/套)和租金(租期20年)构成。《租赁代理合同》后附的项目相关批准文件载明,C公寓为单位租赁房,登记为职工(集体)宿舍,只租不售,不得分割办理产证。双方亦就租赁业绩考核、佣金支付及奖励办法等签订了一系列补充协议。后生效判决认定客户通过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C公寓装修投资合同》实质为以租代售,违反了商品房预售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现A公司诉请确认其与B公司签订的《租赁代理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无效。

委托合同的后果 第9篇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其中指示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处理事务。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或者进行概括授权。通常情况下,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的事项需进行特别委托。在诉讼、个人信息处理等特殊委托事项中,授权范围不宜进行扩大解释。二是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及方式处理委托事务。如委托人就买卖价格有特别指示的不得违背该指示进行买卖,受托处理个人信息的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等。委托人对某一委托事务有多项指示的,一般以最后的指示为准。受托人若依据自身知识及经验认为变更委托人指示能更好完成委托事务的,应征得委托人的明确同意。

委托合同的后果 第10篇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尤其是在有偿委托情形下,委托事务与受托人的人身依赖性更强。亲自处理既包括自行处理,也包括在履行辅助人的协助下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进行转委托。首先,转委托应具有必要性,较为常见的转委托情形有受托人因自身原因不再适合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直接处理委托事务遇到障碍、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更具专业优势等。其次,次受托人应具备处理委托事务的基本能力,包括次受托人的年龄、专业背景、从业年限等。同时,次受托人不应与委托人及委托事务存在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