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赠与合同撤销条件(精选9篇)

时间:2023-12-23 11:33:55 作者:admin

合同法赠与合同撤销条件 第1篇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撤销权的行使也不是没有约束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赠与合同撤销条件 第2篇

(1)概念: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2)性质: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由此也能看出,如若不是因为情况特殊,自愿签字的赠与合同是不能轻而易举的反悔的。大多数的情况下,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都是在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之后的一年之内,而且,所谓的赠与合同,如果是在某些人员的威逼利诱之下被迫签字的,那赠与人事后也能申请法院取消赠与合同。

合同法赠与合同撤销条件 第3篇

赠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

《_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赠与合同撤销条件 第4篇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5、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6、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赠与可以附义务;

8、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9、综合上面所说的 ,赠与合同需要由赠与人与受赠人来进行依法的签订,而且签订的内容也要双方协商好,但如果在合同成立了之后而赠与人不履行自己义务的话,那么赠与人就有权利撤销合同,而且也不用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护。

合同法赠与合同撤销条件 第5篇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这些条件都成立时,赠与合同才成立。

合同法赠与合同撤销条件 第6篇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如下: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5、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6、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合同法赠与合同撤销条件 第7篇

下列情形下,赠与行为可以撤销:

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且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赠与也不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

二、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受赠人存在下列情形: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赠与合同撤销条件 第8篇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赠与想撤销就撤销,如果需要撤销一定要满足对应的撤销条件,否则可能就无法撤销。因此在实际赠与过程中,赠与人一定要充分考虑清楚是否要赠与,一旦赠与了,再想要撤销的话有些可能就不那么顺利了。

合同法赠与合同撤销条件 第9篇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除了在法定不得撤销赠与合同的场合,一般的赠与合同是可以单方面撤销的。但是,这种撤销依合同法就仅限于所谓“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这样一个时间段。这样理解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是,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那么这是否应该理解为:出现上述情形,撤销权之行使则不限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这一时间段。也就是说,即便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赠与人仍能够撤销该合同。

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就会遇到一个理论上的巨大难题,那就是,所有权的转移本是物权的内容,受赠人已经合法获得的该财产的所有权(通过交付或登记),那么所有权的保护就属于物权法的内容,我们也应当给予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以充分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