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授权权限(必备27篇)

时间:2023-12-01 14:56:47 作者:admin

合同授权权限 第1篇

本授权委托书宣告:我 _根 系 成都同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 张丽芬 为我单位代理人,前来办理 的相关事宜。

特此委托。

成都同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 8月5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成都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

本授权委托书宣告:我 系 成都同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 孙 琼 身份证号: 为我单位代理人,前来办理 电子标书生成器相关事宜。

特此委托。

成都同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4月2日

合同授权权限 第2篇

甲方:

XX方:

现有甲XX双方就广告代理一事,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内容如下:

甲XX双方须共同遵守《_广告法》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XX方在甲方媒体刊登广告,遵守甲方媒体的广告管理规定(刊登细则)。

甲方有权审查XX方提交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如广告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要求XX方做出修改,XX方做出修改前,甲方有权拒绝发布。 XX方代理甲方媒体的广告,享受优惠的代理价格为:甲方刊例价格的六折 。 双方约定在甲方媒体刊发广告,一律实行先款后登的原则。

甲方给XX方颁发广告代理委托授权书,作为XX方的'广告代理资格证明。

甲方同意XX方在宣传手册、网站等XX方媒介上对外宣传甲方媒体,甲方有义务为XX方提供相关宣传内容,如:甲方媒体背景、发行量、读者群、广告报价等。

甲方同意XX方的广告客户持XX方广联卡(广告联播)可直接到甲方办理广告业务,并享受甲方给予XX方的优惠待遇。

XX方广告客户实行会员制,在对会员报价时不得低于甲XX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优惠价,若低于此优惠价,甲方有权拒绝刊登广告。

10、甲方媒体如果有重大变化和调整,应及时通知XX方。

1、甲XX双方约定XX方代理广告期限暂为________年,续签再议。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X之日起生效。

甲 方:

XX 方:

代 表:

代 表:

(盖X) (盖X)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授权权限 第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以下合约。

1.甲方是一家因网络而涉及到演员演艺事宜的公司,专门为艺人演艺事业发展提供一切便利。

2.乙方是一位艺人,授权甲方成为其影视剧、广告及其它演出之合法代理人。

3.授权委托事项:

乙方委托甲方在互联网络上制作乙方的个人网页,并发布在甲方下属的网站上。

甲方是乙方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合法代理人,发布有关乙方的演艺信息。

乙方授权甲方有法定权力代理签署有关其个人之演出合约,并且授权甲方有法定权利代其追讨任何有关合约上之收入。甲方自签字之日起正式接受乙方之授权。

乙方同意甲方在乙方经由甲方代理之影视、广告及其它演出可得收入中抽取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作为甲方服务收入,在双方约定之情况下,甲方也可收取乙方认可酬金以外的金额作为代理费。

4.甲方义务

(1)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全套资料,经甲方审核通过后,通知乙方成为甲方会员,甲方将为乙方设计制作个人网页。

合同授权权限 第4篇

_________单位:

本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不能亲自到______________办理_______兹授权委托 _______先生/女士处理代办事项.委托人在权限范围内年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承认。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

__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授权权限 第5篇

鉴于甲方合法拥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该注册商标已被评为商标。鉴于乙方致力于商标(国内驰名商标和省级著名商标)维权专项法律服务,且通过乙方加入的中国律师知识产权维权业务协作网,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维护甲方的商标合法权益。为在_行政辖区内有效维护甲方的商标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商标维权专项法律顾问,通过乙方加入的中国律师知识产权维权业务协作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所在_行政辖区内全面维护甲方的商标合法权益。

2、甲方委托乙方在全国范围内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为:

(1)侵犯和损害甲方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2)违反与甲方签订的有关商标合同的违约行为。

(3)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服务事项。

第二条:授权权限

1、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为特别授权,即乙方有权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公证,代为提起诉前赔偿请求,进行调解。

2、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的授权权限内,就甲方委托的事项对加入中国律师知识产权维权业务协作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所进行转委托。甲方要求乙方转委托的各受托成员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标协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乙方进行转委托时对受托方可以特别授权,也可以一般授权。

第三条:代理方式

1、乙方的维权案件代理方式为全风险代理,即乙方自行负责垫付办案差旅费用、调查取证费用、购买假冒商标产品费用、公证费用及公证人员差旅费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申请执行费用和其它办案开支等商标维权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乙方垫付的前款费用经调解结案或经法院判决结案由侵权人承担的,执行到甲方帐上后,由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全部转帐汇入乙方指定帐号。

2、乙方自行承担举证不能或败诉的责任,甲方对乙方因败诉或不能执行等因素未能收回所垫付费用的,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如法院判决由甲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的,甲方不需支付给乙方,而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律师费用

1、实际执行到甲方帐上赔偿金总额的x%。

2、实际执行到甲方帐上的其它合理诉讼费用。

3、甲方在侵权人承担的赔偿金和其他合理诉讼费用实际执行到甲方帐上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乙方应获得的律师费用和其他合理诉讼费用转帐汇入乙方指定帐号。

4、乙方专项法律顾问费用根据甲方的商标维权法律服务需求和乙方维权实际效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或乙方转委托的受托方的法律服务进行监督和指导。

(2)甲方发现乙方或乙方转委托的受托方包括但不限于恶意串通第三方损害甲方利益时,有权单方终止对乙方的委托和单方终止对乙方转委托的授权,并有权追究乙方和乙方转委托的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2、甲方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甲方应当将掌握的商标侵权信息及其他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及时通报给乙方,甲方对提供的权利来源等证据材料及其它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甲方应当将要求乙方维权的商标产品样本提供一份给乙方,以便乙方进行对比和识别假冒商标产品。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乙方对甲方委托维权的`商标具体特征享有知情权。

(2)乙方对甲方所掌握的商标侵权线索享有知情权。

(3)乙方对甲方所知晓的有利于乙方商标维权的其他情况享有知情权。

2、乙方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方式损害甲方的名誉和商业信誉,不得恶意串通第三方和以任何其它方式损害甲方利益。

(2)乙方应当将在商标维权过程中掌握的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给甲方。

(3)乙方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七条:特别约定

1、甲方应当在其生产的商品的外包装或商品上标注乙方的名称和维权电话,以利于乙方开展维权法律服务工作。

2、乙方应当在xx上为甲方的注册商标产品进行宣传,发布甲方的商标维权信息。

3、乙方与侵权人进行诉前调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时必须在调解协议达成前就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取得甲方的书面认可。

4、乙方或乙方转委托的受托方应当将所有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诉前调解书送交甲方存档备查。

第八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1、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其它

1、本合同有效期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授权权限 第6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_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授权 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 县(区) 经营 。

第二条:合作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日止,合同到期前60天,经乙方书面申请,享有优先续约权。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适销产品,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2、甲方为乙方提供产品及业务培训和辅导。

3、享有对乙方进行业务监督管理权利,主要为:乙方是否在约定的范围内和约定的区域内开展业务;乙方是否按加盟要求规范操作业务和店销售有非中心提供商品等。若乙方违反规定,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者,甲方不予退还各项加盟费用,并收回授权书和协议书,同时宣布作废。

4、甲方有义务就乙方提出的技术问题,通过电话、传真、e-mail等方式进行指导解答。

5、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市场宣传和产品形象宣传。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加盟店的选址、经营面积的确定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2、乙方须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标准装修和使用商标,标识及经营技术。

3、乙方应按协议要求向甲方及时支付合作款项。

4、乙方负责的工作,自行开展合作范围内的加盟项目,自行招聘管理人员,在指定区域自行投资开展业务活动,加盟店自身的投资、人员工资、店租、税金由乙方负责,不列入甲方结算范围,依据约定享受应得利润。乙方如有网站的,自行经营网站自行开展网络营销,发布网上广告不受区域限制。

5、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加盟合作协议、经验方法等信息知识产权的保密,不得将此擅自转让或传授他人。

6、加盟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停止经营活动和改变经营地址,如因故停止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视为违约。

7、乙方对甲方承诺:维护甲方形象,不做有损甲方利益行为;规范经营行为,合理处理各方关系,有问题及时联系甲方解决。

8、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产品的保管、销售、结算及未出售商品的完整性、可销售性负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乙方应对商品做足安全措施和投保,如发生商品损害的由乙方按含利润价格赔偿甲方。

第五条:保证金、加盟金:

为保证甲方商品的信誉,品牌之声誉,监督乙方在该地区的经营不得有损害甲方商誉行为,乙方与甲方合作为加盟时,须付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给甲方(合作期满,甲方把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中途如有违约行为,根据违约责任大小,甲方有权扣下保证金,甚至继续追加必要的法律责任。为保证公司不断致力开发新产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制定相应的市场销售策略及甲方在产品注册,包装设计等无形资产,乙方在加入甲方加盟店时,须交加盟金 万元人民币,以保证甲方利益。

第七条:结算方式、价格和条件(见附表1)

1、本合约价格表为基础价目表,仅适用于现金结算客户。现金结算方式,乙方以现金向甲方购买产品。

2、按月结算方式,乙方应于每个月 号之前给甲方结清上月的货款。逾期未结的甲方有权利每月收取合约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同时月结方式的合约价格为基础价目表中价格上浮10%。

3、寄卖结算方式,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展品,乙方发生订单后向甲方订货,并与甲方送货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逾期未结的甲方有权利每月收取合约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同时寄卖方式的合约价格为基础价目表中价格上浮20%。

第八条:换货、挂损、检验之规定:

1、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销售的实际情况,向甲方提出换货申请,进行产品调换,甚至退货;挂损:甲方送至乙方产品,如因甲方对产品包装不力,造成产品破损,由甲方负责;如因运输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

的产品破损,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如产品破损不超2%,属正常损耗,甲方不负责任。

2、检验:乙方收到甲方产品后,必须对数量、质量、等级、包装等细节进行检验,如有问题,应于收到产品三天内向甲方提出,同时出示必要证明,否则,视为产品合格货

第九条:人员支持问题:

业期间或中途如需甲方派人对乙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等业务培训,甲方管理人员费用及在乙方期间的吃住问题由乙方负责。如需甲方派人到乙方进行较长时间的管理(3个工作日以上)乙方还须按甲方的工资标准付工资给甲方。

第十条:合约的解除:

一、乙方如发生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将会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改善时,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约。

1、乙方加盟商事先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私自出让经营权。

2、乙方加盟商向他人泄露甲方的经营秘密,或向他人提供甲方的数据文件。

3、乙方严重不履行本合约规定的义务行为。

4、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投诉的情况。

5、乙方加盟店损害甲方的名誉、信誉、妨碍甲方及其他加盟店的正常工作及经营。

6、法令、政令要求乙方加盟店终止。

第十一条:文件往来

1、甲乙双方有关重要或正式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否则视为无效。

2、双方正式的文件往来,采用传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并符合以下要求之一视为有效:

① 盖有公章或财务章。

② 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

第十二条:保密

1、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连带保证人的义务

乙方连带保证人承认上述所有条款的法律效力,并愿担负乙方违约时的所有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所有附件均构成本协议的主要部分;对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双方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终止及续约:

1、甲、乙双方若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乙方若有违约甲方销售原则,如倾销甲方产品或向第三方进非甲方产品或自行进质量不合格产品等,影响到甲方商誉,皆为构成违反本协议的条款。

2、甲方在合约期间未能履行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乙方有权终止其代理商资格。

3、 协议双方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条款,并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需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和适用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在加盟金、加盟保证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才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 份,送 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合同授权权限 第7篇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_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_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

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㈢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㈢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㈣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㈤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㈡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㈢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_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_商务主管部门。_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_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

第十二条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十四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涉及经营品牌变更的,应当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20*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三章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为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实施网络规划。

第十八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第十九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二十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第二十一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

第二十三条汽车供应商应当根据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服务功能向其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

第四章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第二十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按汽车供应商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三十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一条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三十二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业务、用户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第三十四条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_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_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将授权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有关材料报_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汽车品牌使用的中文签注名称应当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的相一致。

第三十六条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_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未经确认的汽车销售企业申请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暂停汽车供应商新设品牌销售网点的审核。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按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完手续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合同授权权限 第8篇

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_________________

兹委派______作为我单位法人授权代表办理项目的合同备案工作,负责全权处理我单位在本项目合同备案中的有关事宜。法人授权代表在本项目合同备案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有关事宜,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授权单位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授权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授权权限 第9篇

致:东营东亚信鸿置业有限公司

我司与贵公司经友好协商就东营市东亚原香小镇项目二期户门供应、安装工程合同事宜已初步达成合作意向,现我公司委托(职务)经理(姓名)徐呈奇为我公司的全权代理人,代表我公司与贵公司签署 东营市东亚原香小镇项目二期户门供应、安装工程合同受委托人(姓名)徐呈奇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签定合同、协议等内容)。经受委托人签署的任何书面文件对我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受委托人(签字):

日期:

合同授权权限 第10篇

甲方(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项目代理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从事甲方《_______》项目的.代理。

二、乙方负责项目的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甲方;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销售费用及市场开发费用等)由乙方负责;乙方可以自行制定项目报价,甲方只按所提供的合作报价向乙方收取费用(报价详见附表)。

三、乙方接到定单后需向甲方提供详尽制作信息,包括:制作内容、大小等准确数据,项目功能要求,项目设计要求等。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项目资料负责进行项目的应用功能调研,系统方案设计,技术开发,安装和调试。制作方案确定后,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须在确定制作方案10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逾期将视工程难度加收修改费用,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四、乙方与客户达成项目开发合同意向后,以乙方的名义同客户签订项目开发合同。授权期间,甲方不会主动获取乙方客户的信息,但在项目制作成果中,应允许甲方留下标识、网址等信息。

五、项目开发合同金额涉及的任何款项以银行转帐、现金和支票形式结算。

六、甲方在启动项目开发前所收到的第一部分款项不低于甲方应得款项的_______%。

七、在签订项目开发合同后,乙方应敦促客户在3日内支付第一部分款项;在项目完成,并在客户处调试成功后,乙方应敦促客户在3日内支付全部款项。剩余款项未付清期间甲方拥有其产品的全部所有权;当甲方应收的款项全部到达甲方帐户后,其产品所有权归乙方客户所有。

八、授权有效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为期___年。合同到期可协商续签。

九、本合同从签定之日起即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授权权限 第11篇

姓名:王先生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12354541

受托人:;

姓名: 陈先生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2514541

我拥有位于 成都 市 武候 区 玉林南 路 玉林 花园 2栋 3 号的房产,现委托 陈先生 为我的人,人可以我的名义在期限: 20xx 年 38月 3 日至 20xx年 3 月 3 日内,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出租上述房产有关手续,代为签署上述房产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人有权选择承租方并确定租赁价格。

二、管理上述房产,代为支付该房产有关水、电、物业管理、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以及相关费用。

三、以上述房产为抵押办理贷款,代为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以及借款借据及其它相关文件,收取借款款项。

四、到国土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五、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贷款(即赎楼)手续,代办抵押登记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有权递

件、取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六、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有关转让手续,代为签署房产转让合同并收取售房款,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及收取资金监管协议中的房款,签署相关文件。

八、到国土部门查询上述房产产权资料、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九、全权办理所转让上述房产的水、电、物业管理、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费以及其它相关过户、销户手续。

委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

委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

最新授权委托书格式范文二北京市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委托人:_____ ,性别_______ ,民族: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工作单位:_____ ,住址:_______ 。

委托人:______ ,性别______ ,民族: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 。

受委托人:____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电话: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电话:______ 。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人。委托权限为: 项。

1.代为代为一审诉讼、代为调解。

2.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转委托、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代为提出申请执行、签收执行法律文书。

委托人:

年 月 日

最新授权委托书格式范文三本人_____是__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为本公司资质申报业务负责人,全权负责本公司的资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意见反馈、资质证书领取、文件签收等事项。

受委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有效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受委托人手机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公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授权委托书格式范文四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我公司执行总经理***(身份证__________)为我单位全权代表,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_______等具体工作,并签署相关的文件、协议、合同和处理与本次转让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宜。

其签署真迹如本授权书末所示。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授权委托时间3个月,被授权人签署的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和到期而失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权。

签字真迹: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章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章印)_______

合同授权权限 第12篇

委托人:

受托人:

兹授权_____(经办人)代表本公司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此授权的有效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公司对__________(经办人)的行为负责。

法定代表人:(印章)

_____有限责任公司(印章)

日期:

合同授权权限 第13篇

2、保证金扣除:

(1)乙方不得将产品销到批发市场,如发生,甲方第一次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的_______%,第二次有权扣除_______%,第三次有权扣除全额并终止销售协议。

(2)乙方应按双方约定价格向各级客户销售产品,如低于该价格,第一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的_______%,第二次有权扣除_______%,第三次有权扣除全额并解除销售协

(3)乙方不得将产品销售到约定区域以外的市场,如发生,第一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的_______%,第二次有权扣除_______%,第三次有权扣除_______%并解除双方的销

售协议。

(4)乙方将甲方产品与仿冒、假劣产品搭配销售,或恶意低价销售冲击甲方重点市场

的,甲方有权一次性扣除乙方全额保证金并解除双方销售协议。

3、对乙方市场管理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

失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市场管理保证金不计息。

5、市场管理保证金退还: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上述违约行为,甲方应于合同终止后_______天内全额返还乙方保证金;否则,双方在合同终止后_______日内结清余下保证金。

十、商标及其它知识产权:

甲方的注册商标、专利、公司名称等一切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虽有本合同签订,但甲方并未授权乙方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专利、公司名称以及其它甲方所享有的'知识产权,除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否则,方将依法追究乙方侵权责任。

十一、 签名及盖章:

1、本合同或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附件)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双方权利义务所达成的新约定,均应为书面形式并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否则,该合同或文件无效。

2、所有甲方驻乙方区域业务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行为必须以本合同为准,对超出本合同约定且无甲方特别授权的任何行为产生的后果,甲方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对方业务人员或其他公司员工的口头承诺作为改变本公司约定事项的依据,若确需增加内容,须经双方同意,且以书面形式补充加盖公章作为合同附件。

3、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书面盖章公文同意时,任何甲方人员向乙方的借贷行为均属于其个人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乙方有权向该个人追索其个人欠款。

4、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汇出首批进货款,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本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协商、确定首批进货金额不低于_______万元。

十二、违约责任:

合同授权权限 第14篇

______代表本企业为 _______的代理人。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谈判权、签订合同权、代为承认或者放弃一定权利等,处理______________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__________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人无权代理权给其他任何人。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授权权限 第15篇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委托________代理我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法签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由我方负责执行,承担责任,

签合同委托书。

授予代理权如下:

1、代理我方进行合同谈判,商定合同内容,作为我方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至____________止。

委托人:

_____年_____月___日

合同授权权限 第16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指定产品在指定地区推广,销售等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授权乙方为经销商。甲方授权乙方代理区域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

2、甲方授权乙方经销有效期为________年。乙方的授权经销资格,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有效。双方如需要续签本协议,须在本协议期满前__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如在本协议终止前________天内不通知对方,期满后本协议自动失效,双方进行债务清理。

3、乙方需服从甲方统一安排,以双方共同利益为重。如出现乙方违反规定或者乙方虚报隐瞒自身情况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乙方在甲方授权的有效期限和经销区域内销售甲方以下产品: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工作包括产品销售支持、市场支持、技术服务、质量等做出评价,同时也有权向甲方投诉。

二、代理人资格

甲方保证乙方所在授权地区经销权,为实现共同发展,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标,要求授权经销商具备以下的条件:

1、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要求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2、具有较强的产品销售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基础。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4、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一定数量的客户群。

5、愿意与公司共同发展,并保持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成为甲方代理商,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审核确认后,颁发正式的经销代理证书并授牌,保证其在授权范围内的一切权力。

三、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给乙方提供必要支持服务,如统一的定货和结算原则、统一的价格政策及统一的产品形象推广等。

2、甲方向乙方提供定期免费的培训(产品的销售培训、技术培训,以及有关企业文化培训),并在最快的时间里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及进行正常的调试工作。

3、甲方将不定期的向乙方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布有关信息和资料。

4、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产品样本等销售资料。

5、甲方有权对用户的使用效果进行调查,对工程质量及售后服务投诉,并保留对乙方处理的权利。

6、甲方负责监督并杜绝区域间串货现象的发生(经销商如发现,应在第一时间向甲方反映)以确保乙方在销售区域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须接受甲方规定的区域限制,如果乙方有较好客户在异地,且甲方业务员和甲方当地经销商没有提前对此项目进行报备。在此情况下,经与此地甲方业务员及甲方经销商协调后方可开展业务。

2、乙方必须做好售后服务维护甲方的形象及各种产品的品牌形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市场上诋毁甲方名誉或损害甲方利益,不得在宣传活动中出现非甲方授权之内容。

3、乙方自己负责处理因自身的产品安装和使用不当产生的投诉。

4、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技术、人员支持。

5、乙方应定期与甲方交流当地的经营、市场、政策等变化情况,提出适合当地的策略和建议。

6、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含已被获准登录的项目),用户与甲方直接签订的合同,仍作为乙方的业绩,扣除实际发生费用后双方结算,乙方继续履行该合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7、乙方对知悉的甲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资料信息,产品价格信息,甲方客户资料,产品促销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如向第三方透露甲方保密信息,甲方有权取消乙方销商资格,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8、作为甲方品牌经销商,乙方不得经销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否则,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终止合同,取消乙方的.经销商资格。

五、价格体系

1、甲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品的市场统一零售价的_____%向乙方供货,特价另行约定。

2、乙方不得以低于市场销售限价向市场销售。一经查实,甲方将有取消乙方授权经销商资格。

3、特殊性产品价格(包括行业特价)及促销期产品价格的确定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

4、乙方不得在任何公开媒体报价低于甲方规定的市场公开价,否则一经查实,甲方将有权取消乙方授权经销商资格。

六、销货承诺

作为____________产品授权经销商,乙方必须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完成甲方做出的季度最低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销售定额的指标。

七、退换货条款

如果甲方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现无法正常使用),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产品到货即损的问题,乙方可以提出退货或换货的要求,经甲方核实属实后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运费等由甲方负责。

八、订货与付款

1、订货

乙方向甲方订货时,需填写《____________产品订货单》,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产品的供货情况,在不能满足乙方订货需求时,有义务向乙方提出建议和指导。

2、付款方式

所有订单的货款均须付给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收到乙方所付的现金,银行汇票,或收到电汇付款凭证传真后向乙方发出通知并安排发货。

3、发货

提货方式,时间,批次由乙方指定并提前_______天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并由指定授权人签收。

九、打假约定

1、甲、乙双方均应阻止伪劣假冒产品在乙方经销区域内出现。

2、甲方实施打假行动时,乙方必须力所能及地协助甲方开展打假活动。

3、甲、乙双方均可根据《产品质量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制假者赔偿各自生产经营的经济损失,但甲、乙双方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合同相对方进行赔偿,但制假者是本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情况除外。

十、违约责任

1、乙方在经销产品过程中,应守法经营,如因乙方经营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

同条款规定承担全部责任,不可抵抗因素除外(不可抵抗因素是指自然灾害﹑禁运﹑国家政策以及战争等本合同当事人不可预见其发生的结果﹑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

3、合同经生效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终止合同,甲方擅自终止合同的或瑕疵履行合同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已经为经销付出的推广运营费用、人员费用、货款返还等一切费用。

4、方向甲方支付了货款后,甲方应当在收到货款后的_______日内将货品发至乙方指定的地点,经乙方检验不合格的,甲方应当在_______日内完成补寄货品,否则按甲方违约处理,甲方同意按双倍返还定金方式、返还货款、造成损失等标准所有赔偿给乙方。

十一、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以_______________法院为管辖法院,采取法律措施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合同授权权限 第17篇

(一)合同代理人有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活动;

(二)合同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在其代理权限以内,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来实施;

(三)合同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充分履行代理行为。不得与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四)如果该代理事项违法,代理人则不得实施相应代理行为;

(五)如果代理人自己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则其不得代理对方,除非对方同意;

(六)代理人只能代理合同一方,不得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除非双方当事人均同意。

合同的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不同的。合同中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活动,合同的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需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进行,合同的代理人要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只能代理合同一方,不能成为双方的代理人。

合同授权权限 第18篇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委托方因原告_________诉被告_________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讼一案,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指_________为受托人一审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陈述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据。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有意弄虚作假,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_________为委托方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和反诉代理人。

五、代理期限:代理至一审终结时止。

六、代理费:一审律师代理费酌情收取_________人民币。

七、乙方律师外出办案的.旅差、住勤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完成委托事项时终止。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指二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授权权限 第19篇

合同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这两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同。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且一般都属于普通代理或全权代理,没有代理权限范围的特殊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2)、委托代理人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权限有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

(一)、一般授权代理

1、解释: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

2、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起诉、应诉;(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4)申请执行;(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二)、特别授权代理

1、解释: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

2、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合同授权权限 第20篇

主要内容

严格信用卡业务市场准入管理

《办法》对中资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办发卡或收单业务、设立信用卡中心等专营机构、市场退出等事项实施审批制;对新增信用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功能、增设信用卡受理渠道或接受委托,作为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和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开办相关业务等实施报告制。根据《办法》,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或收单业务之前,应当根据需要就拟申请的业务与监管部门沟通,说明拟申请的信用卡业务运营模式、各环节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流程设计、业务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并根据沟通情况,对有关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和完善。针对信用卡业务退出机制缺失的问题,

《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提请审批、提前公告、有效处置问题、避免突然中止服务等措施,充分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切实保护客户知情权

根据《办法》,与客户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息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内容等信息。在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或书面协议对通知方式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应当提前45天以上采用明确、简洁、易懂的语言将信用卡章程、产品服务等即将发生变更的事项通知持卡人。

规范信用卡营销管理

《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资料保存备查5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未经客户授权进行交叉销售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加强学生信用卡管理

《办法》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办法》强调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办法》还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信用卡持卡人的管理。

强化信用额度管理

一是信用卡授信额度动态管理。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必要时可以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其提供担保。

二是信用卡授信额度合并管理。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三是信用卡授信额度调减管理。在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当持卡人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发卡银行有权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

四是信用卡超授信额度管理。发卡银行提供超限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限费等必须以持卡人开通此项服务为前提。在持卡人开通超限额用卡服务之前,应明确告知持卡人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计算方式、关闭此项服务的权利等信息,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

明确持卡人欠款偿还顺序

《办法》根据信用卡账户欠款的逾期天数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还款顺序: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完善催收管理

《办法》对发卡银行处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导致偿还能力下降的情况作出了创新性安排,允许发卡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禁止不当催收行为,以保护具备还款意愿的持卡人权益。

强调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管理

《办法》规定,收单银行应当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实行商户实名制,不得设定虚假商户,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他业务往来而降低资质审核标准和检查要求,对批发类、咨询类、投资类、中介类、公益类、低扣率商户或可能出现高风险的商户应当从严审核。对从事网上交易的商户,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以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和资金安全。

注重收单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督管理

《办法》要求收单银行应当按照外包管理要求对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并有责任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约的商户进行不定期的资质审核或交易行为抽查,以确保为从事合法业务的商户提供服务。

重视特约商户风险管理

根据《办法》,对特约商户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交易、整数金额交易、交易额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争议款项过高、退款交易过多、退款额过高、拖欠退款额过高、出现退款欺诈、非法交易、商户经营内容与商户类别码不符或收到发卡银行风险提示等情况,收单银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出现收单业务损失的风险。对确认已出现虚假申请、信用卡套现、测录客户数据资料、泄露账户和交易信息、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应当及时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系统、与相关银行卡组织共享风险信息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明确信用卡业务外包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办法》,发卡银行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领用合同(协议)签约、授信审批、交易授权、交易监测、资金结算

等核心业务外包给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收单银行不得将特约商户审核和签约、资金结算、后续检查和抽查、受理终端密钥管理和密钥下载工作外包给收单业务服务机构。

规范信用卡风险资产分类管理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对信用卡风险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标准如下:(1)正常类:持卡人能够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应付款项。(2)关注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90天(含)。(3)次级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为91~120天(含)。(4)可疑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21~180天(含)。(5)损失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超过180天。《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采用更为审慎的信用卡资产分类标准,持续关注和定期比对与之相关的准备金计提、风险资产计量等环节的重要风险管理指标,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加强对客户隐私的保护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在不同业务中使用客户信息必须事先获得客户授权。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对收单业务受理终端所有打印凭条上的信用卡号码进行部分屏蔽,并确保业务系统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资金结算、差错处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不得超过业务需求存储信用卡相关信息。

《办法》局限性分析

信用卡“逾期”概念仍需明确

《办法》在“持卡人还款顺序”以及“信用卡风险资产分类管理”中出现了“逾期”概念,例如,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又如,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90天(含)为关注类风险资产……。上述规定并未对“逾期”进行界定,“逾期”是指持卡人因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形成的“逾期”还是指持卡人因未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形成的“逾期”。实践中,商业银行普遍将未偿还“最低还款额”视为“逾期”。为避免商业银行对“逾期”概念理解的偏差,监管部门还需对此进一步细化。

商务差旅卡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办法》对商务采购卡的规定较为详细,如商务采购卡不得提取现金;销户时,账户余额应当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办法》对商务差旅卡是否可以提现以及销户时账户余额是否应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并没有明确规定。1999年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存入,不得存取现金;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根据《办法》,《办法》颁布之前制定的相关信用卡管理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在《办法》对商务差旅卡是否可以提现以及销户时账户余额是否应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视为《办法》放开了对商务差旅卡的上述限制,还是商务差旅卡还应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提现及销户事宜,需要监管部门对此进一步明确与完善。

部分条款规定仍需在实务中不断细化

《办法》对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作出了若干原则性规定,如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监测指标,适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合理确定本行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但上述要求尚缺乏明确的执行措施。例如,商业银行针对操作风险可以采取何种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应包括哪些基本内容。又如,“风险监测指标”应该包括哪些指标,如何判断风险监测指标“科学合理”,“合理”确定本行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的标准是什么,《办法》也未作具体规定,需要商业银行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探索。

商业银行需要注意的问题

注意遵守相关禁止性规定

《办法》新增了不少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如“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不得对催收人员采用单一以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未经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收超限费”等。商业银行应注意遵守监管机关的禁止性规定,及时对本行内部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确保信用卡发展业务依法合规。

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义务

商业银行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义务是金融消费者“责任自担”的前提。针对实践中部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不规范和风险揭示不到位的问题,《办法》中对此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在信用卡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应注意遵守《办法》相关规定,切实保护客户的知情权,对与客户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重要提示”应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对产品的销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避免金融消费者对产品产生重大误解等。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

特约商户和商业银行更多体现为合作伙伴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办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对特约商户的资质审核、评估、检查、监督管理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应注意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履行对特约商户的管理责任,强化特约商户的风险意识,降低因特约商户违规操作引发的风险,切实做到将信用卡风险防控关口前移,有效防范相关风险。

合同授权权限 第21篇

一、指导思想和职能定位

(一)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进一步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努力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快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为公众到政府机关办事、咨询、求助、投诉等提供便捷的场所,为政府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提供透明的环境,为政府领导协调部门间的行政管理事务提供高效的机制,促进公共权力依法规范运行。

(二)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集中办理、联合办理政府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活动。行政审批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区属各部门承担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非行政审批服务职能,条件成熟的可以纳入行政服务中心。

(三)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原则,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规范名称、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四)区人民政府设立综合行政服务平台,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的相关服务事项,名称规范为*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名称规范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其性质为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区人民政府对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活动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职能。

(五)区人民政府为行政服务中心正常办公提供必要的资金、场所和技术保障。

(六)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原则上应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派驻工作人员,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做到应进尽进。

行政审批项目办件量很少的部门和组织,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委托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

(七)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已设立的各类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办事窗口)应统一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确需单独设立的,应作为行政服务中心的分中心接受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其它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非行政审批服务职能,未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原则上以办事窗口形式办理。

(八)区监察局、区_会同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对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服务活动中的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九)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统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会同法制等相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运作制度改革,审定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行政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

研究总结行政审批服务的新情况、新经验,创新行政服务方式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和质量;

制定和实施行政服务中心及其分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街道行政服务机构、社区服务站所制定和实施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

为行政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均有序高效运作;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依法制订并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运作程序;

对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办事窗口和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负责做好进驻窗口工作人员的确认和服务技能的培训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受理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评议、投诉;

协调涉及跨部门的行政审批相关事项;

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十)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的职责:

履行本部门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能,按照规定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依法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

按照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实行行政审批授权制,明确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批权限,“一审一核”比例达60%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正式在编人员到办事窗口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一年以上);窗口负责人应由所在部门中层以上干部担任;派驻工作人员的人事、工资福利关系不变,组织关系转至行政服务中心;

及时上报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变动情况,并依法做好公开公示工作;

建立与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沟通协调机制,配合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牵头或会同有关部门参与行政审批事项的联合办理、统一办理;

负责做好派驻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协助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处理当事人的投诉。

(十一)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的职责:

代表本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受理、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根据本部门授权,能当场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结;无法当场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在承诺期限或法定期限内办结;

遵守行政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协调和管理;

做好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与本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接受当事人的办件咨询,实行政务公开、限时办结、首问责任、AB岗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完成本部门和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创新行政方式、规范审批行为、提升服务水平

(十二)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不断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调整和理顺行政审批职能分工,逐步推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将涉及多个科室行政审批职能归并到一个科室,并成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方式积极引入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不断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功能。

(十三)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依法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将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互联网和其他渠道向社会公示。

(十四)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律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

(十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结算窗口统一缴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六)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十七)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不断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做到实际承诺时间比法定时间提速50%以上。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事先明确告知。

(十八)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十九)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二十)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十一)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布,公众有权免费查阅。

(二十二)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在行政服务中心开展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已经实现网上审批的事项,办事窗口仍应当提供现场办理服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二十三)行政服务中心的电子政务工作平台应当与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网站互联。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之间、行政服务中心和办事窗口所在部门之间应当建立网络链接,采用统一的操作平台和软件,建立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实行信息共享和办公自动化。

四、强化管理、完善多渠道监督机制

(二十四)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行政服务管理考核办法,负责做好对进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区对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应对新进驻的工作人员进行试岗(两个月),对不适合者提出及时调整的建议;进驻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退回所在部门。

(二十五)区监察局负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服务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服务的评议、投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监督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区人民政府及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对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七)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和派驻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行政监察机关或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构成违纪的,由区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受理、办理的事项拒不进入或在办事窗口、本机关及其他场所同时受理的;

未按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结算窗口收取行政审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在涉及区属多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中,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受理或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

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其他违反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规定的。

(二十八)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违反本意见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或区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组织协调不力、遇事相互推诿,严重影响工作的;

合同授权权限 第22篇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拟转户其名下的二手车(车牌号:发动机号:),现委托_________全权处理该车转户、提档及相关事宜。委托人授予受委托人的权限如下:

一、代为与他人签订汽车转户合同或者协议;

二、代为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汽车过户登记,按照车辆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文件或者在有关文件上签名;

三、代为缴纳与汽车转让有关的、并依法或依约定应由委托人缴纳的税费;

四、代为签收与汽车转让有关的文书;五、其他与汽车转让有关的行为。

受委托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或者签署的文书,委托人均予以确认,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的效力自委托人签字之日起至该车转户完成之日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日期:

合同授权权限 第23篇

委托人:XX公司

受托人:XX(身份证号:XX)

XX(身份证号:XX)

兹委托上述受托人,代表受托人:

1、 通知本公司职工XX((身份证号:XX)):委托人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于XXXX年X月X日解除;

2、 向该职工出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附后);

3、 就职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疑问,进行解答。

授权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止。

委托人:XX公司(盖章)

XXXX年X月X日

合同授权权限 第24篇

卖方:

买方:

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买卖双方根据《_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货物的名称、数量及价格:见附件

二、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参照ibm公司的相关产品技术标准

三、接货单位(人)

卖方指定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的接货单位为:

地址:

五、交货的时间及地点、方式及相关费用的承担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费用:由 方承担

六、合同总金额: 元;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七、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交货当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全部合同金额即: 元。

八、货物的验收

自产品交货后三日内,买方应依照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对产品的质量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即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在提出书面异议后三日内向卖方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检测报告。卖方应在接到异议及检测报告后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直至验收合格。在产品交付后三日内,卖方未收到异议或虽收到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收到检测报告的,视为产品通过验收。

九、接收与异议

如买方指定由接货单位(人)接收货物,则买方同意对接货单位提出的接收、拒收、书面拒收意见等行为负责。

采用送货上门和自提方式交货的,在交付产品时,接货单位(人)应对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进行检查;对于符合合同规定的,接货单位(人)应当签收。对于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方可以拒收,并书面说明拒收的理由。对于以送货上门方式交货,买方依照约定拒收的`产品,需要由买方保管的,买方应负责保管。

采用代办托运方式交货的,买方对产品、规格型号、数量有异议的,应自产品运到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

买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上述拒收或异议属于卖方责任的,由卖方负责更换或补齐。

十、合同的生效和变更

本合同自双方签盖章时生效,在合同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确需变更合同,需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并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变更。如若双方就变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提议变更方仍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否则视为违约。

十三、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如若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支付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 买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合同授权权限 第25篇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现住 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受委托人 在我公司与 签订产品买卖和合同、订单等商业文书过程中,作为我公司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提出主张、变更、确认合同条款,代为谈判,代收相关文书资料。如合同或订单约定以盖章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的,代理人的签字效力不等同于加盖公章。

代理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如期间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向合同相对方送达解除或变更委托人通知书的',本委托书自新文书到达相对人之日起失效。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授权权限 第26篇

委托人:

_________性别:

___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被委托人:

_________性别:

___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_______________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授权权限 第27篇

委托人: 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 住址:

被委托人: 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